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為法律證據嗎(微信聊天記錄法院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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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深圳微法務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對微信聊天記錄這類證據形式在認定上較為審慎和保守。為破解電子證據認定難題,2018年7 月,廣州市南沙人民法院率先出臺《網際網路電子資料證據舉證指引(試行) 》,其中明確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應包括的要素,如聊天雙方的個人資訊介面、使用終端登入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和完整的聊天記錄等。

微信聊天記錄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一般不會採納:

第一、缺乏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即微信中個人資訊介面顯示的備註名稱、暱稱、微訊號、QQ號、手機號等。

第二、只擷取其中一段文字或錄音, 表達的意思含糊不清或不完整。

第三、無法出示電子證據原始載體。

那麼,如何正確地運用微信內容作為證據?在使用微信證據時又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的法律依據

電子資料,是民事訴訟八大證據種類之一,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之一,這一點在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 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 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根據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應當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證據真實性、關聯性、 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記錄在審判實踐中作為定案證據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非實名制微信註冊時,應當確定微信聊天的雙方為本案當事人; 確定微信聊天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微信聊天的內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對完整性,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根據訴訟法規定,在法院審理案件時,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向法院調取。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取微信證據之前,必須明確需要調查哪方面的內容: 微信使用者、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式的註冊資訊向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調取;有關微信錢包的賬戶轉賬記錄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

(二)如何確保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

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具備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由於微信聊天沒有網路實名制,因此微信聊天的主體身份很難確定。當事人可能因為聊天記錄較長,在儲存記錄時掐頭去尾,造成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等等。 那麼,如何才能保證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合法必與關聯性呢?

1. 微信聊天主體的認定問題。

認定微信聊天主體是否為本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 當事人本人是否承認自已為微信聊天的主體。如果其認可自己就是微信聊天主體,就可以認定其為微信聊天記錄的主體。

(2) 微訊號與實名制的手機號是否繫結。如果備註的手機號碼與訴訟當事人手機號碼一致,且手機號碼經證明是當事人所有,那麼微信聊天記錄的主體就是當事人本身。

(3) 微信頭像是否為使用人真實頭像,頭像是否清晰可見,面部特徵與當事人特點是否高度一致。

(4) 第三方機構(公安機關、公證處) 是否有認定當事人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

(5) 是否由當事人自己網路實名、電子郵箱發出的微信聊天記錄。

(6) 是否由生效裁判文書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主體資訊。

2.聊天語音聊天記錄是取得合法證據的有效途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規定: "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既不能侵犯他人隱私,又能得到想要的語音證據,微信聊天無疑是一個理想的選擇。因為在微信聊天中,語音應是雙方自願通暢地採取聊天方式形成的內容,雙方明知且自願選擇語音聊天,並未涉及到隱私侵犯,也不屬於偷錄的情形,完全符合合法性要求。

3.微信聊天記錄應保留完整的資料。

有些人在儲存資料時,嫌麻煩圖省事,只把自己認為有用的記錄予以儲存。這時候證據是有瑕疵的,無法被採納, 因為其是經過取捨的,不真實,這樣的結果往往是別人看不懂聊天記錄所要表達的意思,也無法證明聊天記錄與案件事實有什麼關聯。

4.以下微信聊天記錄,除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為真實:

(1) 由當事人提交和保管的於已不利的微信聊天記錄;(2) 由記錄和儲存電子資料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微信聊天記錄;(3)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微信聊天記錄;(4) 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微信聊天記錄;(5) 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儲存、傳輸、提取的微信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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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使用微信聊天記錄作證據時應注意的問題

使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有時可起到事半功倍果,但如果不注意有關問題,也有可能起不到理想的作用:

1.微信語音作為證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微信語音作為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 適用電子資料的規定。在具體實務中,微信語音作為證據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 要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儲存原始記錄。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機終端的軟體,其聊天記錄非常容易滅失。因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同時,錄音應當保留原始狀態,使其具有連續性、真實性。

(2) 微信語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儘量清晰、準確, 聊天雙方對所談論的問題均有明確的表態。不僅如此,由於可以以手機號碼、QQ號等非實名註冊微信賬號,導致在證據認定過程中難以核實主體身份。因此,在聊天過程中可以提及對方的身份資訊,讓對方確認自已的身份,以免出現無法證明微訊號和對方對應關係的情況。如果能用對方手機以錄屏的方式把聊天記錄、個人資訊頁面、朋友圈頁面、跟人的聊天頁面都錄製在視訊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證明力。如果微訊號繫結了當事人的手機號,或者在聊天記錄透露了個人信 息,也可以加強證明力。

(3) 除微信語音外,還應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由於錄音證據的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判決的依據不充分。因此,錄音證據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此外,可以請公證處對聊天記錄做公證,這可以極大提高證明力。但公證員因並未參與整個微信證據的形成過程,因此,微信證據的公證中,公證員只能對當事人產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證據的行為過程的真實性進行公證,對"完整性"的證明則可能無能為力。

2.即使微信未經實名認證,但如果聊天記錄滿足真實性、 關聯性和合法性條件的,微信聊天記錄仍可作為定案的證據。利用微信聊天記錄作證據時,微信實名認證很重要,但是由於微信具有較大的虛擬性,通過其它證據能夠鎖定微信主體的,也不影響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的效力。

3.儲存好原始儲存裝置,包括儲存有電子資料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它電子裝置等。簡言之,你不僅要保留截圖記錄,還要保留這段對話發生時你用於跟對方聊天的那部電子裝置(如電腦、手機等)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不一定會要求你出示原始裝置,但如果對方提出質疑申請鑑定,原始裝置就起到了關鍵作用。

4.不慎刪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可以恢復: 第一步 ,開啟微信的"新增朋友"功能;第二步,在搜尋框裡面用英文 輸入法輸入": recover",特別注意不要掉了冒號": ”; 第三步,開始搜尋,在彈出的頁面中點選 "聊天記錄"即可恢復內容。

5.聊天記錄舉證的主要問題有兩個: 主體問題。需要證明聊天記錄中的當事人就是案件當事人,光是頭像名字和當事人對應並不能達到證明效果,因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內容問題。需要證明聊天記錄中的內容是真實和完整的,畢竟網上有"聊天記錄"生成軟體可能偽造聊天記錄。

6.提供使用終端裝置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7.提供聊天雙方的個人資訊介面。藉助微訊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資訊介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資訊,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8.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新增的特點,對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資訊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資訊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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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進行微信證據保全時要注意的問題

1.對於微信內的圖片,一定要將圖片與其他記錄整體進行公證,不建議單獨對圖片進行保全公證。

2.視訊具有直觀反映事實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攝的視訊更有證明力,轉載或者製作的視訊因為不知道原始出處或者有後期編輯的痕跡,通常證明力不如自行拍攝的視訊。在辦理保全公證時,要注意對視訊形成方式的審查,對此類微信記錄宜採取燒錄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證據。

3.微信語音作為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適用電子資料的規定,但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儲存原始記錄;內容須客觀、 真實、連貫;微信語音中記載的內容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均有明確表態;由於微信語音存在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證明依據,有時並不充分,故除微信語音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4.通過微信傳輸的檔案如果不及時儲存會失效,還有一 些網路連結等,在保全時除上述步驟外,還要保全開啟後的文字檔案或網路連結內容。單獨僅保全下載後的文字檔案或者網路連結無法證實真實性和關聯性,可能不會被法院採納。

5.一旦有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儲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圖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賬記錄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發生金錢往來時,第一要注意明確對方身份,第二要明確用途,備註時註明轉賬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記錄。此外, 還可以輔助電話錄音、催款簡訊、借條等證據,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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