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過一次又一次失業還能領嗎(領過一次失業金還可以領第二次嗎)

#11月財經新勢力#

受到大環境的影響,這兩年很多公司破產,很多人被裁員,面臨失業的困境。不過,對於繳納了社會保險的職工來說,失業期間,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來度過難關。這也是國家為什麼、要強制公司為員工繳納保險的原因之一,因為在出現問題時,保險就是保障。

我國的社會保險說的其實是五險,也就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失業保險。符合一定的條件後,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過,在領取失業保險的問題上,也有人有疑惑和不解。

最近我家的一個親戚問我,說自己在2012年的時候失業了,那時自己的失業保險已經繳納滿了10年,按照相關規定,是可以領取24個月失業金的。但是在領取失業金的過程中,自己又找到了工作,實際只領了9個月的失業金。但是,2021年的時候,自己又失業了。這個時候,如果想再次領取失業保險金,還能操作嗎?是從頭開始算,可以領取24個月,還是需要減去已經領取過的月數,亦或者是根本就不能領取呢?

這個問題,相信也是很多朋友關心的話題。首先我們先來說一說,失業保險金到底能領多少個月。失業保險金能夠領取的月數,和我們繳納的保險年限,是息息相關的。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如果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如果累計繳費10年以上,那麼最長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則是24個月。

如果涉及到像我家這位親戚,失業後領取失業金,又重新就業的,又是什麼樣的規定呢?關於這一點,我國相關的檔案中也有規定。如果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那麼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則要和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但依然遵循,最長不超過24個月的上限規定。

我的親戚之前的社保已經繳納了10年,已經達到了領取24個月的標準。但是,因為失業期間只領取了9個月的失業金,所以當再次失業的時候,可以繼續將失業金領取完,也就是24-9=15個月。但是因為在再次失業之前,我這位親戚繳納社保的年限符合領取18個月失業金的標準,加上第一次失業未領取的15個月,一共是33個月。但是,因為規定每次失業最長領取年限不超過24個月,所以我這位親戚這次領取失業金,最高只能領取24個月。

計算到這,相信大家已經明白。失業金並非只能領取一次,即便是再次失業,只要是繳納夠了相應的社保年限,就可以領取相應的失業金。需要注意的是,每次領取的失業金年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