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不按時發貨怎麼賠償(購買商品不發貨是不是欺詐消費者)
案例:
吳先生於2020年2月5日在北京某公司的微信小程式裡購買了9副雙板滑雪板和6套雙板固定器,共計支付20154元。商品詳情裡面明確寫著“本店上架產品能下單均為有貨,正常情況下付款後72小時內發貨”。
截止到2月11日吳先生只收到6副雙板滑雪板,剩餘的3副雙板滑雪板和6套雙板固定器一直未發貨。北京某公司以因疫情原因,店鋪無法正常營業,貨物又分佈在全國,無法人工核實,導致線上商品數量不準確,強制退還吳先生10974元。
吳先生認為北京某公司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明明庫存不足,還仍以“有貨”進行虛假宣傳。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賠償自己3倍的賠償金。
吳先生的訴求,法院能否支援呢?
麒麟普法:
這是一個網路購物合同糾紛的案件,也是很多朋友可能會遇到的一個問題。在網路購物時,商品的詳情頁不只會有商品的詳細介紹、庫存多少,有些商家為了減少消費者重複詢問商品是否有貨、什麼時間發貨等問題,也會預先在商品詳情裡寫清楚有無貨及付款後多久發貨等。
本案中,就吳先生購買商品後,沒有全部發貨,屬不屬於商家欺詐行為,能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3倍的賠償的問題?
首先,吳先生在北京某公司處購買了9副雙板滑雪板和6套雙板固定器,雙方之間建立了網路購物合同關係,雙方之間的網路購物合同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內容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情規定,應屬有效。
其次,北京某公司因沒有庫存,無法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且就未履行的部分已經向吳先生退款,吳先生也主張解除未履行部分,對這一塊其實也沒啥可說的,雙方一致認可,那未履行部分合同解除。
最後,北京某公司在缺貨的情況下,微信小程式商城裡還能夠下單,且商品的詳情頁中溫馨提示中明確說明“本店上架產品能下單均為有貨”,字樣,是否構成欺詐。欺詐,是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力條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們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效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對於欺詐事實的證明應高於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本案中,吳先生在微信小程式商城裡下單時,正是新冠疫情在我國蔓延之時,滑雪場、商店等經營場所被要求停業防疫,北京某公司的庫存遍佈在全國,且需要人工盤點後修正庫存數量,因受疫情影響,店鋪無法正常營業,致使無法完成人工修正庫存,致使線上商城商品庫存數量不準確,導致北京某公司無法在吳先生下單後未全面履行網路購物合同,不能排除受疫情影響的可能 ,且對未履行的部分已經退款。
因此,吳先生主張北京某公司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要求3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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