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年休假的規定(年假怎麼請合適)
三月春暖,大家整日裡忙碌於家庭、工作,如果有假期,可以陪伴家人、放鬆身心、休整狀態,想必是再好不過的。今天海淀法院法官送上一份年休假指南,請您收下。
一、初入職場,當年有年休假嗎?
小白2017年7月應屆畢業入職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半年有餘,小白的錢包鼓了起來,於是小白計劃著五一的時候請休年假來一場夢想已久的海島之旅。然而,公司人事工作人員告知:小白,按照法律規定,你沒有年休假。小白認為自己是2017年入職,2018年就可以休年假了,小白的理解對嗎?
【法官釋法】
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設立是為了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可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因此,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屬於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的前提條件。故2017年7月應屆畢業入職的小白,在2018年“五一”時並不滿足連續工作12個月的前提條件,小白無法在2018年“五一”請休法定的帶薪年休假。至於小白能否享受公司自行規定的福利性質的年假,則需要視公司具體規定而定。
二、跳槽新單位,當年有年休假嗎?
小林2017年年底離開了服務三年的老東家,入職新公司。考慮到春節閤家團圓不便出行,清明、五一等小長假各個景點人滿為患,小林計劃著三月份逆峰出行煙花三月下揚州。然而,公司卻告知新入職員工,入職當年並無年休假。那麼,公司的說法對嗎?
【法官釋法】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因此,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只要曾經在一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工作滿12個月,勞動者就可依法請休年休假。故在老東家工作了三年的小林,在跳槽入職新公司的當年度就可以依法請休年休假,但小林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應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按照小林入職後的本年度剩餘日曆天數進行折算確定。
三、年休假天數,應該怎麼計算?
小王在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因為孩子春季感冒,小王計劃請休年假以方便在家照顧孩子。然而,在核算具體的年休假天數時,小王和公司人事存在不同認識。小王說,自己是2007年本科畢業開始工作,到2018年已經滿10年,依法可以按照10天標準享受帶薪年休假。公司則主張,小王雖然2007年畢業開始工作,但2010年至2012年,小王為了備孕、生育、哺乳,一直做家庭主婦,並未就業。因此,截至2018年,小王的工齡並不滿10年,依法僅能請休5天年休假。公司的說法對嗎?
【法官釋法】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故年休假天數是與職工累計工作年限直接掛鉤的,法定年休假制度中的“1年”、“10年”、“20年”是指職工累計工作的實際年限,而不是指從職工開始工作年份起計算的自然年限。所以在計算小王的法定年休假時,公司沒有將2010年至2012年小王在家休息、未工作期間納入工齡計算是有合法依據的,故小王目前只能按照每年5天的標準享受年休假。
四、年休假必須一次性休完嗎?
老李在公司從事財務工作多年,依照法律規定,已經可以按照每年15天的標準請休年休假。2018年春節期間,老李為了子女的婚事忙得焦頭爛額。考慮到公司年初財務工作相對輕鬆,老李提出請休年假一週,休整身心。公司人事告知老李,每年只能申請一次年休假,未休假天數,視為老李放棄相應休假權利,公司的說法對嗎?
【法官釋法】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因此,勞動者有權申請分段請休年休假,公司所述每年一次性休假、未休假天數視為老李放棄相應休假權利,是有違相關法律規定的。
五、三月份拿完年終獎離職,還能申請2018年年休假嗎?
錢女士在科技公司從事專案管理工作,公司每年3月份支付上年度年終獎。錢女士工齡已經滿10年,她計劃在收到2017年年終獎後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那麼錢女士還能在科技公司享受2018年的年休假嗎?年休假天數又怎麼計算呢?
【法官釋法】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年休假的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因此,即使錢女士在拿到上年度年終獎後提出離職,錢女士仍有權在科技公司請休2018年度相應天數的年休假。以錢女士為例,如錢女士與科技公司商定勞動關係存續至2018年4月30日,則按照日曆天數計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計120個自然日,經過折算並取整“120(當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日曆天數)÷365×10(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錢女士可在科技公司享受2018年帶薪年休假3天。
六、已經請休長時間病假,還能享受年休假嗎?
吳小姐已經參加工作8年,累計工齡8年零6個月,目前在某文化公司從事財務工作。2017年春,吳小姐以為腰肌勞損為由向公司請休病假兩個半月。2017年國慶節前夕,吳小姐請休年休假5天,希望與國慶假期連休去西藏旅遊。然而,文化公司沒有批准吳小姐的年休假申請,表示吳小姐病假時間過長,不再享有當年的年休假。文化公司的說法對嗎?
【法官釋法】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吳小姐累計工齡不滿十年,但是已經請休病假2.5個月,因此,依據該條款規定,當年度吳小姐確實不再享有年休假。那麼,如果吳小姐是在已經享受2017年年休假的情況下再行在2017年休病假2.5個月,是否就可以“假期最大化”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依據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如果存在前述②③④⑤種情形,勞動者是無法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的。
【結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我國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中,關於年休假的具體辦法則主要見於《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希望廣大職場女性,加強對於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合理的行使年休假權利,在忙碌的職場工作之餘,給自己一個美好假期。
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法律賦予了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但勞動者在依法請休帶薪年休假時仍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要求提前提出休假申請並且妥善安排工作,避免因“突襲”式的請休年休假給雙方造成不便和損失。
(作者:蔡笑)
(配圖來源於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