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員工拒絕打卡被開除公司行為合法嗎?
一公司因員工拒絕“釘釘”打卡,
開除了這名員工,
隨後被員工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會如何裁判?
來看這個案例:
案號:(2020)滬02民終5887號
(當事人系化名)
2012年2月19日,馬緊濤入職上海某科技公司,從事銷售,常駐北京工作。2019年7月,公司試行銷售人員釘釘打卡方式,7月19日,公司組織馬緊濤培訓學習《銷售人員打卡規範》。該規範規定,銷售人員使用釘釘考勤打卡,無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級領導報備,且未辦理相關請假手續的按曠工一天處理。
當日,公司以郵件通知馬緊濤,“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為釘釘軟體打卡試行階段,自7月27日起為正式階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銷售人員打卡規範》執行釘釘軟體打卡的將按缺勤處理。”
7月22至26日期間,公司因馬緊濤沒有進行釘釘打卡考勤,每天均通過郵件提醒馬緊濤需要打卡。
7月30日,公司下發考勤打卡試執行期間的通報,通報指出“銷售部門員工蔣小巖嚴格按照公司釘釘軟體規定,每天按時打卡,對於不能打卡的事由均能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事後說明。馬緊濤在一週的試執行期間一直未有釘釘考勤打卡記錄。考慮到員工需要時間來熟悉並適應,故試執行期間未按照規定打卡的人員不做缺勤/曠工處理。自2019年7月27日起,公司將執行考勤打卡規定,未按規定打卡的,將嚴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執行。”
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間,馬緊濤仍未進行釘釘打卡,公司每天郵件提醒馬緊濤,並告知馬緊濤員工無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級領導報備,且未辦理相關請假手續的按曠工一天處理。
2019年8月8日,公司向馬緊濤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其拒絕打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019年8月19日,馬緊濤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76620元,仲裁委不支援,馬緊濤不服起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日常出勤進行管理,系行使用工管理權的具體體現,勞動者亦應嚴格遵守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日常出勤進行管理,系企業行使用工管理權的具體體現,並據此制定相應的考勤管理制度並無不當,勞動者亦應嚴格遵守,故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制定《員工手冊》《銷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應屬有效。
在前述制度實施過程中,公司實施了召開職代會、培訓告知員工,設定一週的試執行期、每日進行打卡提醒等行為,係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實施用工管理之行為,未違反法律規定。
公司多次提醒,馬緊濤自始至終未進行釘釘打卡。公司已充分盡到合理提醒之義務,公司根據規章制度以馬緊濤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馬緊濤辯稱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機裝置、侵犯隱私,且雙方此前長達七年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不進行考勤等抗辯意見,一審法院認為,釘釘打卡軟體系常規使用的APP,一般手機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時間內要求馬緊濤打卡不屬對員工隱私侵犯,馬緊濤抗辯理由不符合常理,一審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公司與馬緊濤解除勞動關係不屬違法解除。馬緊濤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馬緊濤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公司並未實行全員釘釘打卡,公司未提供全員的釘釘打卡記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二審判決: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顯不便,也無苛刻之嫌,馬緊濤始終拒絕打卡,屬不服從管理的情形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關係一經建立,則勞動者必須聽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將勞動力的支配權交給用人單位,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工作時間、任務等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
對於在家辦公的勞動者馬緊濤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顯不便,也無苛刻之嫌。馬緊濤在公司通知其以釘釘打卡的方式進行考勤後,提出異議,並在收到多次通知後始終拒絕打卡,屬於不服從用人單位管理的情形。
馬緊濤所提他人無需釘釘打卡,對其進行考勤管理屬於區別對待,未提供依據,亦缺乏法律依據及合理性。
馬緊濤不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進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質地提供銷售報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後,按照相關規章制度以違紀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違法。馬緊濤要求公司承擔違法解除賠償責任的訴請缺乏依據。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勞動法庫、山東高法、中國普法,謹供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