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錄音錄影系統

監察法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監察機關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留存備查。對取證工作進行錄音錄影,能全面客觀再現取證全過程,從而有利於判斷證據的合法性。對錄音錄影的稽覈,應從形式上和實質上兩方面把握。

一、同步錄音錄影的形式稽覈。稽覈同步錄音錄影的質量是否過關。具體包括,聲音是否清楚,影象是否清晰穩定,能否真實、全景式、多角度反映取證現場的原貌。以訊問為例,稽覈錄音錄影是否反映調查人員、被調查人及訊問場景等情況,是否同步顯示日期和時間,是否保證被調查人處在適宜的環境中接受訊問,以保障其合法權利,增強其供述的可信度。

稽覈同步錄音錄影是否全程、完整。全程、完整是指對取證過程從開始到結束均要錄製。以訊問為例,需注意以下幾點:一是需稽覈同步錄音錄影是否包括被調查人從進入訊問室到在訊問筆錄上簽字、按指印後離開的全過程,訊問筆錄記載的起止時間與同步錄音錄影資料反映的起止時間是否一致。二是需稽覈同步錄音錄影是否全覆蓋,是否每一次訊問都錄製,不能採取“選擇性”錄製,有的有錄製,有的沒錄製。

稽覈同步錄音錄影錄製是否規範。一是要稽覈同步錄音錄影資料是否寫明製作人,製作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以及製作過程等情形。二是稽覈是否存在為規避監督故意關閉同步錄音錄影系統、視訊監控系統等情況。三是稽覈同步錄音錄影是否存在剪輯、增加、刪改等情形,是否為持續性的。對於因技術故障等客觀情況中斷錄製,待故障排除後再次進行錄製的,停止的原因、時間和再行開始的時間等情況,是否在筆錄和同步錄音錄影中予以反映。

二、同步錄音錄影的實質稽覈。稽覈是否存在以威脅、引誘、欺騙、侮辱、打罵、疲勞審訊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的情形,稽覈是否保障了被調查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發現調查人員以非法方式蒐集證據的,應當及時報告並依法將有關證據予以排除;發現瑕疵證據需要補正或者說明的,應按照程式由承辦的調查部門及時補正或作出說明。

稽覈取證程式是否符合規定。一是在訊問中,需稽覈是否告知被調查人需進行同步錄音錄影。告知時,是否出示工作證件,是否告知調查人員的身份。被調查人是否在閱讀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後才簽名按指印,是否有充分的閱讀時間。二是在搜查、扣押中,是否出示搜查證、扣押決定書等文書。在查封、扣押財物時,是否履行逐一登記、編號,填寫登記表等程式,是否有原物保管人或持有人、見證人在場,並當場簽字。對於因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是否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三是需稽覈是否存在單人訊問、搜查、查封、扣押等情形。四是對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或者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被調查人進行訊問的,需稽覈是否有翻譯人員在場翻譯,對於聾、啞的關鍵證人進行詢問的,需稽覈是否有通曉手語的人在場。

稽覈同步錄音錄影的內容與訊問筆錄等證據是否一致或意思相符,且相互之間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特別是時間、地點、主觀心態等關鍵事實是否一致。對於存在實質性差異的,差異部分以同步錄音錄影為準,並要求調查部門予以補正。需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被調查人對有關案件事實的辯解,筆錄中是否如實記錄。二是訊問筆錄顯示有出示書證、物證等證據的,需稽覈同步錄音錄影中是否出示。三是同步錄音錄影中查封、扣押的物品是否與實際物品一致,是否與查封、扣押清單上的物品一致,是否有損害。四是筆錄、扣押清單等證據上的調查人員、見證人是否與同步錄音錄影中顯示的一致。五是對於因文化程度等特殊原因,被調查人、證人無法閱讀或簽名的,需稽覈調查人員是否向其宣讀,宣讀的內容是否與筆錄的內容一致,是否與被調查人、證人交待的內容一致。(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紀委監委 肖文鮮)

來源: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