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賞主播的錢怎麼起訴(給主播打賞的錢能要回來呢)

一、什麼是“直播打賞”?

對於直播打賞,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使用智慧手機使用者基本上都不陌生,比如抖音、陌陌、快手等使用者在直播間給自己喜歡的主播打賞禮物等。因此,直播打賞是目前新興網路直播行業盈利模式之一,也是主播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在此背景下,掀起了一股全民直播熱潮。

那什麼是直播打賞呢,概括而言,它主要是指觀眾通過直播平臺購買虛擬貨幣,再用虛擬貨幣兌換虛擬禮物,在觀看主播直播時,將虛擬禮物打賞給主播的行為,從字面上理解“直播打賞”行為,大部分人可能會更傾向於理解為贈與性質。

二、“直播打賞”案件審理情況

(一)案件數量

通過威科先行案例檢索,輸入“直播打賞”後,筆者檢索到了217個判決文書,其中刑事案件76件,民事案件141件,涉及一審案件169件,二審48件。這些案例,按審理年限分佈如下圖顯示:

從以上圖表顯示,自2018年開始,法院審理涉及“直播打賞”案件數量每年呈現遞增趨勢,2021年審理數量接近100件案件。

(二)民事案由分佈

從以上樹狀圖可以看出,在涉及“直播打賞”案件中,有141件民事案件,案由分佈在“合同、準合同糾紛”數量最多,為101件;案由為“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數量位居第二,為19件;案由為“勞動爭議、人事爭議”數量位居第三,為9件。

(三)民事案件裁判結果

以下圖表,可以清晰反映所涉案件判決結果,其中一審全部/部分支援佔比48.23%,一審駁回全部訴訟請求佔比17.02%,二審維持原判佔比24.82%,二審改判佔比7.8%。

從該資料可以看出,在涉直播打賞的案件,要求退還打賞金額,一審獲得支援比例要高於一審駁回訴請的比例。

(四)民事案件聘請律師情況

在這些案件中,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詳見如下表。其中,雙方聘請律師所佔比例為74.47%,單方聘請律師所佔比例為22.69%,而僅有2.84%的案件雙方均未聘請律師。因此,在這類案件中,由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所佔比重非常高,達到97%以上。

(五)民事案件標的金額

下圖為“直播打賞”案件標的額情況:其中,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內的,佔比42.31%;標的金額在10-50萬元的,佔比35.58%;標的金額在50-100萬的,佔比8.65%;標的額在100-500萬的,佔比10.58%。

從以上圖表資料可以看出,直播打賞金額都比較高,標的額在1萬元以下的,所佔比例非常小。

三、對於網路使用者“直播打賞”案件,在司法實務中,法院裁判理由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直播打賞屬於贈與性質,打賞金額是否需要返還,需從是否超越了家事代理權範圍來認定。

在(2021)川1113民初297號中,一審法院主要觀點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對於“日常生活需要”的理解與適用的問題,即“日常生活需要”的程度需要達到法律所限定的點才稱之為超出。結合本案來看,雖然第三人唐某某贈與的金額總數達到183452.77元,但是該數額並非第三人唐某某在某一特定階段的短期行為的重大處分,而是在長期(2017年2月28日-2021年5月1日)、多達幾百次的轉賬金額累計疊加形成。第三人唐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家庭當中處於財產處分控制的絕對地位,應當對自己的處分行為有所認知。縱觀轉賬的金額小則9.9元,最多一次為5000元,在長達四年之久的時間裡,原告鄧某作為第三人唐某某的妻子竟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未發現,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反映出第三人唐某某的處分行為並沒有對夫妻家庭生活造成影響。最終,法院認定第三人唐某某的直播打賞行為並未超越家事代理權的範圍而駁回了原告鄧某的訴訟請求。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婚姻關係期間,配偶一方對主播打賞行為只要控制在一個合理的金額範圍內,打賞金額未實際超過“日常生活需求”的,法律傾向於支援打賞人打賞行為的有效性。因此,另一方配偶則不能以該直播打賞行為損害了夫妻共同財產而要求主播返還。

(二)直播打賞屬於網路消費服務合同,並非贈與行為,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具有平等的管理和使用權。

在(2020)浙07民終4515號中,二審法院主要觀點認為,案外人柴某某在陌陌平臺打賞的性質為網路服務合同糾紛,並非贈與合同。柴某某與陌陌平臺簽訂使用者協議,註冊成為陌陌平臺的使用者,按照協議約定接受該平臺提供的各種服務,其在陌陌平臺上向主播進行的打賞系將真實貨幣在陌陌平臺充值兌換成虛擬的“陌陌幣”,換取陌陌平臺上的各種道具後,再向平臺主播傳送。一方面,柴某某打賞的並非真實錢款,而是虛擬道具,該道具是產生並儲存於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網路資料庫中的資料資訊等衍生物,且不能直接兌換回金錢;另一方面,柴某某在觀看直播時,使用虛擬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務,亦獲得了精神上的滿足。故柴某某通過充值取得虛擬道具對程某進行打賞並非無所得,不具備贈與合同所具有的單務性、無償性,應為網路消費行為,而非贈與行為。

而柴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權選擇消費的方式和種類,既應理性安排管理自己的支出和消費,也應遵守其與陌陌平臺簽訂的使用者協議,而柴某某在陌陌平臺的充值、打賞行為持續在兩年多的時間內,充值數額以百元、千元為主,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受服務購買人支付的充值款時並無義務審查購買者的婚姻狀況及是否已取得配偶同意,且網路服務提供者也無從推斷柴某某是否侵害他人的財產處分權。同時,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具有平等的管理和使用權。 二審法院認為俞某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而程某、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上訴理由中合法、合理的部分,予以採納。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支援上訴人的上訴理由。

從該案兩審判決結果,筆者關注到,二審法院對於直播打賞行為定性與一審法院差異較大,並最終影響案件判決結果。一審法院主要從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角度來認定贈與行為的效力;而二審法院則完全從打賞人與平臺建立的服務合同關係角度來認定打賞行為的效力。

但筆者認為,如果服務合同一旦成為主流觀點,是否意味著平臺、網路主播可以完全不用去衡量打賞人打賞是否會侵害夫妻共同財產了,主播和平臺真的就沒有任何責任了嗎?而且該判決結果也間接提示夫妻之間要應當經常關注配偶一方的財產變動情況,而不能隨意放任不監管。

(三)未成年人打賞行為效力問題

在(2020)皖1221民初5016號中,法院主要觀點認為:馬某1、胡某1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軟體專用平臺內購買虛擬貨幣快幣,雙方形成網路購物合同。馬某1、胡某1均不滿十八週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快幣用於網路遊戲和打賞,該行為事後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亦非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該合同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路付費遊戲或者網路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財產,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援。但本案中,馬某1、胡某1監護人未能履行監護責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機,因疏忽將銀行卡密碼等資訊透露給原告,應當對馬某1、胡某1購買快幣的民事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以上案例中,筆者關注到,對於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法院傾向於認定為與平臺建立網路購物合同關係。對於未成人的打賞行為效力認定,主要從打賞行為是否獲得法定監護人同意或事後追認來考慮。另外對於無效的合同,法院同時還會衡量監護人對於合同無效所承擔的過錯責任。

(四)直播平臺對於直播打賞的責任界限

在(2021)滬0110民初13076號中,一審法院認為,抖音平臺系合法設立的平臺,其運營有法可依。倘若主播在直播中存在違反公序良俗行為的,平臺方應當予以監督和干預。但本案中,並未證明被告吳某某存在違反公序良俗的表演或直播內容,不能認定抖音平臺怠於行使監督的義務,而致有悖公序良俗。因此,兩被告及案外人抖音平臺運營方的行為均未違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則,故不影響被告華某某充值、打賞的行為效力。同時,法院對直播平臺提出相應責任要求,即直播平臺應當加強管理,擔負社會責任。在發現直播內容存在違法、低俗等情況時,應及時加以干預和處理。儘管有些直播內容未明顯違法,但倘若存在虛假、不良暗示、誘導消費等情況,平臺也應該加強管理,作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引導,而非放任之。

根據該案判決可知,筆者關注到,對於直播平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法院一般還是需要看直播平臺是否實際履行了相應的監管責任來確定。

綜上,對於直播打賞案件,根據筆者檢索到的141件民事案件,目前的司法實踐對網路直播打賞的法律性質尚未形成統一認識,作為一種新興事物,直播打賞行為在法律性質的界定上,仍存在一定的爭論,其焦點在於打賞行為是使用者對主播的個人單純贈與呢,還是接受主播在直播間的文化表演服務的消費行為呢?目前司法審判實務中,持贈予合同的觀點認為,使用者對主播的表演是否打賞及打賞多少純屬自願,具有單務性、無償性特點,符合贈予的法律特徵。而持服務合同的觀點認為,主播提供了表演服務,打賞方作為觀眾獲得了精神上的享受,屬於網路新業態下非強制性付費的一種服務形態,屬於一種新型服務模式。

另外,筆者還關注到,在上海法院審理的(2020)滬02民終9826號及(2021)滬0110民初13076號案件中,案件案由均為贈與合同,法院基本上都從三個角度來評價打賞行為性質:一是如何界定打賞人在抖音平臺上的充值行為及向主播傳送虛擬道具的行為,本案應界定為何種法律關係;二是因涉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打賞人的充值、傳送虛擬道具的行為效力如何界定;三是本案中是否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事實從而影響打賞人充值、打賞行為的效力。從兩個案件最終的判決結果可知,法院均認為打賞行為並不符合贈與合同的要件,但也沒有將打賞行為就直接認定為屬於網路服務合同範疇。

鑑於此,無論打賞行為定性為贈與合同性質還是網路服務合同性質,在夫妻一方作為原告起訴要求主播或平臺要求返還打賞金額的案件中,法院是傾向於不支援退還打賞金額。而在未成年人打賞案件中,法院在支援返還打賞金額的基礎上仍同時會追究法定監護人的監護過錯責任,並不支援全額退還打賞金額。對於直播平臺責任,法院則傾向於認為平臺在履行了相應的監督職責且主播直播過程中亦不存在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時,直播平臺則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從以上數個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裁判的尺度會更傾向於平臺,而對於成年人的直播打賞人則要求其有高度的自律性和自控能力,這就要求每個成年人在進行直播打賞時都要保持高度理性,儘量守住自己的錢包,切不可在直播間進行激情打賞,忘乎所以,更不應該私下加主播微信,進行私下打賞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