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法律規定(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退款的法律規定)
來源:河南廣電-映象網
大象新聞·映象網記者 王琳
“七天無理由退貨”,網路購物時,不少人見過商家的這個“承諾”。有人好奇,“七天無理由退貨”到底是商家的額外“服務”,還是原本就屬於消費者的權益?七天無理由退貨適用所有的網路購物麼?近日,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有關“網路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等規定進行了解讀。
哪些商品能夠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權益?
《消法》第二十五條對網路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進行了明確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為保障《消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實施,《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對網路購物的權利義務、不適用退貨的商品範圍、商品完好標準和退貨程式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消法》設定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是基於網路購物的特點,即消費者網路購物通常無法像在實體商場購物那樣可以進行現場體驗實際接觸商品,只能通過經營者的介紹(包括廣告)、網友的評論、網店的信譽等對商品有所瞭解,而這些因素很多時候可以通過人工干預被改變,消費者最終拿到實物的時候可能跟自己想要買的東西不一樣。《消法》規定網路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是將“後悔權”引入非現場購物中,可以讓消費者在見到實際商品的時候得到再一次選擇的機會,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商家常見的“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其實為無效條款
一是七日無理由退貨並不適用於所有網購商品,屬於“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此外,網購商品“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啟用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的,在消費者購買前看到明確標註、經過確認後依然下單,也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二是七日無理由退貨還取決於商品是否完好,如果網購商品“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開啟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除錯不影響商品的完好。”“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網路商品經營者不得以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三是網購商品“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為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即使網購商品屬於消費者購買前看到明確標註、經過確認後依然下單購買的商品,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但是網購商品被簽收、拆封後發現存在質量不合格問題,仍可以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主要權益,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是拒絕或剝奪消費者無理由退貨的權利,是格式條款。網購商品簽收不等於認同商品質量,不得因商品拆封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商品的“三包”都包含什麼?
《消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條文解讀:
商品和服務的質量,關係消費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強化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規定是促使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有效措施。《消法》第二十四條“三包”規定有何特點如何理解呢?
一是“三包”範圍擴大。《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三包”商品,不僅包括依照國家“三包”規定即三包商品目錄中的、僅限於一些較為嚴重的質量問題的、少量的“三包”商品和消費者與經營者約定的“三包”商品,還包括“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商品,消費者可以享受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的權利,即使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三包”的覆蓋面不僅擴大到所有的商品範圍,而且由一些較為嚴重的質量問題,擴充套件到小的質量問題。
二是退貨門檻降低。不少消費者購買到有質量問題的商品,與經營者交涉維權時都會遇到經營者只願意維修,不願意更換,更不願意退貨的情況。《消法》規定,若沒有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如果商品不能達到本應具有的使用目的,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條件,消費者就可以要求退貨。而且退貨所產生的費用要由經營者承擔,這不同於“無理由退貨”需要消費者承擔退貨費用,因為“三包”的退貨是過錯責任,即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有過錯在先,因此退換貨產生的費用也應該由經營者承擔。
三是“三包”的起算時間更有利於消費者。此前的商品“三包”規定大多數規定自開具發票之日或者售出之日起來計算“三包”,與有關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相矛盾,只有標的物真的交到消費者手裡,“三包”權利才可以真正開始實現。《消法》該條款中的規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計算“三包”期,解決了法律衝突問題,也有利於維護消費者權益。
商品什麼情況下可能會被召回?
《消法》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條文解讀:
作為一種業界公認的,可以有效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消費的制度,“召回”被首次寫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
“召回” 的啟動條件 。 一是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立即採取主動召回等措施;二是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問題後應當責令經營者採取措施,即被動召回措施。
“召回” 的程式要求。符合召回啟動條件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相關措施。及時召回問題產品,不僅造福消費者,也能造福經營者。如果經營者發現問題後,沒有及時採取召回等措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召回” 的費用承擔。《消法》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這極大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收益,降低了消費者維權成本。
責編:楊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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