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打賞女主播的錢能要回來麼(給主播打賞的錢能要回來呢)
近年來,
未成年人“打賞”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事實上,
即使是成年人的“打賞”行為,
仍有可能存在法律爭議。
北京市通州區法院
近日就釋出了一起
一方以婚內財產打賞主播,
配偶要求返還的案例。
案情回顧
該案中,韓某在丈夫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網路電子消費平臺購買甲公司運營的短視訊平臺虛擬貨幣“A幣”,並通過在某短視訊平臺觀看直播、購買虛擬禮物、打賞主播的方式消費“A幣”。經核實,韓某用於打賞遊戲主播管某的虛擬禮物共花費人民幣141512.5元。
事後,李某發現韓某的行為,將韓某、主播管某和平臺運營商甲公司一併訴至法院,主張韓某與管某之間系贈與合同關係,韓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非日常共同生活必要,該贈與行為無效。
庭審中,雙方就“打賞”的性質問題產生了分歧,李某認為“打賞”行為是贈與,但主播管某和平臺方都認為,“打賞”應屬於網路服務合同關係,並非韓某與被告管某之間的個人贈與行為,而是韓某在短視訊平臺的正常消費行為。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管某系遊戲主播,韓某觀看管某提供的遊戲直播服務,韓某花費“A幣”購買虛擬禮物打賞管某的同時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該打賞行為屬於一種非強制性對價支付,因此韓某打賞管某的行為不屬於贈與合同關係,而是網路服務合同關係。
李某主張韓某超出日常生活必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但韓某的打賞行為具有長期、小額、高頻的特點,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必要不能累積評價,且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除物質需求外,正當途徑的娛樂活動追求的精神愉悅也屬於日常生活的部分,在合理限度內精神需求消費產生的支出並未超出家事代理的範疇。故韓某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打賞,雖累積數額較大,但單次打賞行為並未超出正常日常生活消費範疇。
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通州區法院臺湖法庭法官薛兵在解讀該案件時表示,關於網路直播打賞的法律定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贈與合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是服務合同,二者最為主要的區別在於,該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對價”。
從網路打賞的模式上看,“打賞”行為通常發生在主播表演服務時,使用者購買虛擬禮物進行打賞,平臺主播則通過直播表演等方式獲取虛擬禮物,這是主播正當獲取報酬的方式之一,此種合同的性質是區別於法律規定的無償、單務的贈與合同性質。
另外,作為網路平臺,也為使用者和主播在互動過程中提供了相應的網路服務。使用者在使用虛擬幣購買虛擬禮物進行打賞後,不僅觀看了表演,還可獲得平臺所提供的個性化的體驗,包括使用虛擬禮物時產生的特效體驗、提升賬戶等級並享受等級特權等。使用者實質上是通過消費獲得精神文化產品,系屬文化娛樂消費範疇。故使用者打賞行為背後是其用財產購買了精神類的服務產品,屬於典型服務合同的要件。
在雙方都已經履行完畢服務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後,要求退還賞金在實踐中通常難以得到支援。當然,在審理該類案件過程中,法官還會綜合考慮打賞人的年齡和行為能力,打賞的金額、頻次,打賞是否附條件、是否存在重大誤解以及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再次提醒消費者,一定要樹立理性的消費觀,量力而行,切莫激情打賞、盲目消費,避免給家人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來源: 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