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版權侵權怎麼認定(怎麼樣算侵犯歌曲版權)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馬律師:
您好!我是一名在北京讀研的日本留學生,平常喜歡音樂創作,偶爾會做網路直播分享自己的作品。前段時間,我創作了一首歌曲,在我的直播間進行了表演。後來我偶然發現一間咖啡店播放了我的這首歌曲,這是否屬於侵權行為?我該怎麼辦?
讀者 石川
石川:
您好!根據您描述的情形,該咖啡店可能涉嫌侵犯您音樂作品的複製權和表演權,當然前提是您的作品能夠滿足在中國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條件。
■ 該首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權
根據《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作者是成員國國民,或者作者非成員國國民但在成員國有慣常居所,其作品就可以在《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受到保護。中國和日本都是《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故您創作的音樂如果符合作品特徵是能夠在中國受到保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作品的核心,獨創性要求作品是作者從無到有創作或者是在已有作品基礎上進行可被客觀識別的再創作,且作品必須是智力成果而非體力成果。音樂作品顯然屬於智力成果,如您的歌曲是從無到有創作或者是可被客觀識別的再創作,您便對創作的音樂作品享有著作權。
■ 對複製權和表演權的侵犯
著作權是權利人享有專有權利的集合,包括多項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權人有權控制自己作品的傳播。複製權是著作權財產權中的重要權利,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複製行為大致可分為4類,分別是:“從平面到平面”的複製、“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從立體到平面”的複製以及“從無載體到有載體”的複製。
音樂作品,尤其是即興創作的音樂作品往往存在於作者的頭腦中,並無任何載體,但能夠通過錄音、錄影或者其他方式儲存並加以複製。您在直播間表演了您的作品,被他人採取某種方式記錄下來並在咖啡店播放,這種情形已經符合“從無載體到有載體”複製的特徵,所以這種行為已經屬於複製權所控制的範圍。未經您的許可,該行為侵犯了您著作權中的複製權。
除了複製權,咖啡店播放您音樂作品的行為還侵犯了表演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這意味著著作權人有權控制自己作品的表演,表演權控制兩種表演行為,一是現場表演,二是機械錶演。現場表演又稱“活表演”,是指演員對作品進行公開表演;機械錶演是指使用機器裝置對作品進行公開播放。在咖啡店播放音樂就屬於機械錶演。雖然表演權可以控制表演行為,但對作品的免費表演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對錶演權的侵犯。
著作權法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如您所述,咖啡店播放您的音樂作品雖然未直接向顧客收取費用,但咖啡店是以營利為目的,播放音樂是為了招攬顧客,顧客在咖啡店進行消費,除購得商品外,還欣賞了音樂表演。咖啡店播放您的音樂作品實際上是一種間接獲利的使用行為,消費者向咖啡店支付的費用中已經包含了表演費用,所以咖啡店播放您音樂作品不滿足“未向公眾收取費用”和“不以營利為目的”這兩個條件,不應當認定為免費表演。該咖啡店無法援引合理使用規則免除自己的責任。
■ 律師提醒
對於咖啡店的侵權行為,您可以選擇先向咖啡店傳送一份律師函,督促其停止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如咖啡店在收到函件後仍然繼續實施侵權行為,您可選擇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提醒的是,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但各高階人民法院可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在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後,決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目前在北京,第一審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幾個特定的基層法院管轄,訴訟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選擇法院起訴。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