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手機號碼查詢對方行蹤(只需要手機號就能定位對方位置)
小夥伴們好,文章開始前,先和大家說句悄悄話——
由於微信更改了推送規則,推文將不再按照時間線顯示,若不點選“在看”或者不“星標”,可能將無法看到我們的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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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很多網友刷抖音時都會刷到類似這樣的廣告視訊——
“想知道你最心愛的另一半的實時位置嗎?當你的他或她簡訊不回、電話不接,找不到人,你想知道他在做什麼嗎?現在只要下載XXApp,輸入手機號就能檢視對方實時位置,還能知道他的移動軌跡和停留時間。快來下載吧。”
此類聲稱能一鍵檢視對方位置的App如雨後春筍一般冒了出來,包括袋鼠、定位寶、知位、知位寶、位知寶……不一而足。
在最新頒佈的《民法典》中,對個人資訊做出了比《網路安全法》更為具體的規定。除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外,還將電子郵箱,行蹤資訊等資訊也納入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那麼,這些軟體是否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呢?這種廣告為什麼可以在抖音等社交平臺大行其道?
01 追查行蹤是真是假?
那麼,這種App是否有廣告中宣傳的功能呢?
記者首先挑選了位知寶App,下載後,輸入了同事的手機號碼,點選檢視位置,彈出了一個付費介面。價格為一個月138元,價格並不便宜,但如果延長時限,價格就立馬便宜了——一個季度148元,半年178元,一年248元。但在支付後,輸入同事手機號,卻發現安卓手機無法和蘋果手機互聯互通相容。
隨後,記者又嘗試下載了一個名為“袋鼠”App。進入介面後,同樣彈出了購買介面,價格為單月128元。
記者購買後,輸入同事的手機號,彈出對話方塊:須對方同意,並下載App註冊成功才能實現功能。
不過,這一系列的操作,在App廣告中均沒有提及。
同事依照提示,完成了同意隱私條款、註冊手機號、開啟手機GPS等一系列操作後,雙方便能互相看到對方的定位資訊,軌跡資訊和停留時間資訊。
從親身體驗看,獲取對方地理位置資訊和行蹤資訊的過程需要徵得對方同意,且要相應軟體應用實時線上。
寧波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研究所副所長、寧波大學網際網路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偉在瞭解整個流程後表示,就目前所能掌握的資訊,這類App暫無觸犯法律。
他表示,根據目前的法律,如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呼叫其地理位置資訊,則違反了《刑法》《民法典》《網路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
儘管App本身不違法,但問題也隨之而來。
如果情侶或同事之間,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對方手機安裝並啟動了這款軟體,隨後隱藏圖示,監控對方的行蹤,算不算犯法呢?
徐偉表示,無論是夫妻、家人、同事,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此類軟體來獲取對方地理位置資訊,均構成違法收集他人個人資訊。同時,由於地理位置資訊屬於較為敏感的私密資訊,因此這一行為又同時侵害了對方的隱私權。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既然此類軟體需要對方同意才可使用,而其在廣告視訊的宣傳中卻沒有提及這一點,是否有虛假宣傳,誘導他人下載的嫌疑呢?
徐偉對此也做了解釋:
法律上構成虛假廣告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廣告內容虛假或引人誤解。二是造成了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客觀後果。這個廣告中,廣告主並未在廣告中表明軟體需經對方同意才能檢視定位,在表現上存在故意隱瞞部分資訊以誤導消費者的嫌疑。
但該“隱瞞”是否構成虛假宣傳,取決於廣告主在法律上是否有強制性告知消費者的義務,因為並非所有的隱瞞都構成虛假宣傳,要求廣告主在廣告中事無鉅細地說明各種對消費者可能造成影響的資訊既不現實,也沒有必要。
02 個人位置資訊從哪獲取?
解答完法律問題,大家心中一定還有一個疑惑,這類軟體是怎麼得知我們的地理位置和行蹤資訊的呢?
因為要輸入對方的手機號碼,是不是運營商洩漏的?記者第一時間聯絡了三大運營商在我市的分公司,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運營商均表示,從未與這類軟體開發公司進行資料分享的任何合作。
那麼,定位資訊來自哪裡呢?從軟體執行的機制不難看出,此類軟體必須開啟GPS,才能實現定位,因此手機使用者在同意隱私條款時預設的使用許可權,是軟體開發方呼叫地理位置資訊的關鍵。
此外,大家所使用的支付寶、微信、抖音、今日頭條等各種各樣預設使用地理位置資訊的軟體,都有可能是定位資訊的資料來源。
我市一位室內定位資料公司的負責人K先生告訴記者,目前上海資料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上可以進行多種資料的實時交易。我國現行法律對這些交易的約束力並不是很強。
“在現實的市場中,利益往往能驅動很多事情。”他說。
其實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許多App預設的使用協議中,存在呼叫個人資訊的許可權,但大多數人往往看都沒看就勾選同意了,正是這些預設的勾選很大程度造就了一些資料公司的崛起。
比如,“袋鼠”App的隱私協議中,我們就能看到以下條款。
第一部分中,個人資訊的定義包括:
個人資訊:本協議的個人資訊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
本隱私政策中涉及的個人資訊包括:
基本資訊(包括個人姓名、生日、性別、住址、個人電話號碼、電子郵箱);
個人身份資訊(包括身份證、軍官證、護照、駕駛證等);
個人形象,聲音和畫面;
網路身份標識資訊(包括系統賬號、IP地址、郵箱地址及與前述有關的密碼、口令、口令保護答案);
個人財產資訊(交易和消費記錄以及鑽石等虛擬財產資訊);
通訊錄;
個人上網記錄(包括網站瀏覽記錄、軟體使用記錄、點選記錄);
個人常用裝置資訊(包括硬體型號、裝置MAC地址、作業系統型別、軟體列表唯一裝置識別碼如IMEI/android ID、SIM卡資訊等);
個人位置資訊(包括行程、精準定位、住宿、經緯度等)。
第三部分,“我們如何共享資訊”中,條款提到——
我們對您的資訊承擔保密義務,不會出售或出租您的任何資訊,我們會在下列情況下才將您的資訊與第三方共享:
1、事先獲得您的同意或授權;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行政或司法機構的要求;
3、向我們的關聯公司分享您的個人資訊;
4、向可信賴的合作伙伴提供您的個人資訊,讓他們根據我們的指示和本隱私政策,對這些資訊採取保密措施;
5、只有共享您的資訊,才能提供您需要的服務,或處理您與他人的糾紛或爭議;
6、如果您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我們平臺的相關協議、規則,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7、為維護我們及其關聯公司或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還有第四部分,就是Cookie的使用,Cookies就是我們手機在本地或是雲端的瀏覽記錄。
條款中提到,為使您獲得更輕鬆的訪問體驗,您訪問我們平臺網站或使用我們平臺提供的服務時,我們可能會通過小型資料檔案識別您的身份。這些資料檔案可能是Cookie,Flash Cookie,您的瀏覽器或關聯應用程式提供的其他本地儲存(統稱“Cookie”)。
當然,使用者也可以修改對Cookie的接受程度或者拒絕其Cookie,但這一舉動可能會影響軟體的正常使用。
同時協議中也申明:其產品和服務上可能會有廣告商或其他合作方放置的cookies和web beacon。這些cookies和web beacon同樣會收集與您相關的非個人身份資訊,以用於分析使用者資料和推送廣告。而對於第三方cookies和web beacon收集和使用該等資訊,“袋鼠”卻宣告不承擔責任。
大家都會有一個生活經歷:在淘寶、京東上搜尋過的商品,會在刷抖音時冒出來,這就是AI分析軟體根據Cookies所提供的資訊,給您貼上的標籤。今日頭條旗下有一個公司,名為巨量引擎,這家公司就是負責這項技術。目前每秒鐘能為每一位正在使用抖音的使用者貼上240餘萬個標籤。
可見,在你使用這些軟體時,也無意間把個人資訊甚至隱私權給“出賣”了。
03 定位技術
有更好的應用場景
不得不承認的是,科技的進步在給我們生產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也給個人資訊保護帶來了更為嚴峻的考驗。
K先生說,5G技術的應用意味著大量的微型基站和天線會被安裝到寫字樓、商業廣場的市內,這使室內定位有了精準到米的可能性。
未來室內定位能標註更多物理空間的資訊,如同現在標註網際網路資訊一樣。如今的電商網站,可以捕捉各類資料,如你的滑鼠在哪件商品上劃過、停留了幾秒、哪些商品點選購買沒有付款、哪些商品加入購物車卻取消……這些行為資料都會勾勒出更為精準的消費者畫像。
而室內定位在商業中的應用與電商平臺標註資料的方式異曲同工,您在哪家店停留?哪些點進入人數多,但付款人數少?哪件衣服試穿多但購買少?都能通過資料分析。
大到商業廣場的選址、旺鋪在廣場內的設定,小到商品陳列布置,衣服的版型設計,都能通過這些定位資料分析得出結論。真正做到阿里巴巴所提出的“C2M”新零售 新制造的概念。
還是那句話,殺人的不是刀,而是拿刀的人。任何技術都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可以造福人類,反之則是災難!
在此也要提醒那些妄圖通過非法手段得到他人定位的朋友們,一來這樣做可能面臨嚴重的處罰;二來,這些軟體也決不可能幫助您達到非法目的,其視訊廣告也只是一個噱頭而已。
《刑法》第253條: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也要承擔上述刑事責任。
《網路安全法》第64條: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侵害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END
文字:樂驍立 編輯:諸新民 美編:苗雪未
二審:呂榮 三審:劉雄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