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查自己能領幾個月失業補助金(怎麼查詢自己的失業金可以領多久)

失業保險,簡而言之,是我國對失去工作的勞動者提供資助的一種制度。

根據《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保法”)規定:單位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其繳納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承擔。並且,失業保險關係可以隨工作地點的轉移而跨省市轉移。失業保險在各地的繳費年限是可以累計的。

關於失業保險及其相關待遇問題,現將從失業保險繳費、失業保險參保物件及範圍、失業登記、失業金領取,失業險關係轉移等五個方面進行具體闡述。

一、失業保險繳費

根據社保法的規定,失業保險是單位職工必須購買的保險,其繳納的保險費由單位與職工本人共同承擔,只是承擔的比例不同。

按社保法的規定,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按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職工個人按照個人工資的1%繳納,個人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

二、失業保險參保物件與覆蓋範圍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參保物件與範圍包括:國有企業及職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職工、城鎮的所有企業及職工。另外,各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可以根據本地情況,要求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專職人員,民辦企業及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工人蔘加失業保險。

三、失業保險的待遇

1.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包括三點:

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

二是,非本人願意中斷就業,失去工作;

三是,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那這裡,有人會問:什麼是非本人願意中斷就業呢?

這個問題問得好,興許有不少的人對這個問題存在疑惑?下面就針對這個問題作簡要說明: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非本人願意中斷就業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第二,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四、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失業保險待遇相關規定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但均不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按照本人最近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參照。

失業金具體可以領取的月數與失業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如下:

繳費滿1年不到5年的,最長可以領取12個月;繳費滿5年不到10年的,最長可以領取18個月;繳費滿10年及以上的,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

對於未到領取失業金規定結束期,而提前重新就業的,除停止領取外,未領完的可以累計到後面的時間,將來再次失業了可以累計計算。

3.遺屬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以申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如果是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申領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但只能選擇其中的一項,不能重複多項領取。

4.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五種情況:

一是,重新就業的,

二是,參軍入伍的,

三是,移居國外的,

四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是,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政府部門介紹的工作或提供的培訓的。

四、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到指定的政府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這裡一般是在勞動就業局辦理的。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這是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辦理的,並且將此事在終止勞動關係15日內告知當地社保機構。

特別說明:為什麼要用人單位告知當地社保機構,關於與員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事情。其主要目的是,讓社保機構終止員工的社保繳費狀態,變為停繳。否則,是辦不了社保關係轉移的,包括失業保險關係和醫保關係的轉移,也辦不了失業登記,從而影響到失業待遇的享受。

五、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

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程式是相類似的,憑轉移手續轉入異地社保機構。

以上是為大家分享的有關失業保險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到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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