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圖片侵權(用別人的圖片怎樣算侵權)
因將人類史上首張黑洞照片納入自家相簿,視覺中國的圖片版權問題一時間引發社會廣泛熱議。事實上,隨著自媒體的發展,近年來,圖片版權問題備受關注。在K叔身邊,也有一些朋友因為使用圖片不當而他人圖片版權,以致被對方“訴訟維權”的。
那麼,問題來了,
我們該如何使用圖片才不會構成侵權呢?
因為不管是在自媒體編輯中,還是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我們時常都要用到別人的圖片,比如,在微信公眾號或微博上配發圖片,或者將好看的圖片轉發到自己的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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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K叔建議大家儘可能地使用自己拍的圖片。因為網路上找來的圖片,大多數都是有版權的,特別是那些高清畫素的圖,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往往就會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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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沒有自拍的圖片又確實需要配圖的,K叔建議大家到一些免費的圖片素材網站上找。這類網站其實不少,比如,Pixabay,這是一個支援中文搜尋的免費可商用相簿,上面有許多圖片和視訊,你無需申請許可,也無需署名,即可根據需要複製、修改、轉發,也無需署名。再比如,Unsplash網站,這也是一個免費無版權圖片資源網站。
不過,這些免費的圖片素材網站,國內的並不多。而很多可能習慣於在百度等搜尋引擎上直接查詢配圖。這樣找來的圖片,你就得注意了,有的圖片雖然沒有寫作者,也沒有水印,或者具體的來源,但當你使用了,還是會構成侵權。
說到侵權,自然得先說說版權。在判斷一張圖片是否具有版權,不是看是誰拍的,或者是否有版權宣告,而是要先看下,這張圖片是否有獨創性,是否達到一定的智力創造水準,成為一種“智力成果”,只有具有獨創性的才可能構成我們著作權保護的物件。
如果圖片有版權,那麼要使用圖片就得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只有獲得授權,並在授權範圍內使用才不會構成侵權。
當然,凡事都有例外。
12種情形算“合理使用”
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以下12種情形下使用,算是“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7種情況算“法定許可”
同時,著作權法還規定了“法定許可”,即以以下5種情形下,社會公眾無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報酬的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直接獲得作品的使用許可。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宣告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宣告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宣告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也規定了2種“法定許可”。
第八條為通過資訊網路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端教育機構通過資訊網路向註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九條為扶助貧困,通過資訊網路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準。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著作權人沒有異議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著作權人的作品後,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刪除著作權人的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間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