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有什麼用(電子簽名的正確方法)
電子簽名,是指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通俗地說,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的電子形式的簽名,而非書面簽名的簡單影象化,它類似於手寫簽名或印章,製作的方法也非常簡單。電子簽名的主要有:一是證明檔案的來源,即識別簽名人;二是表明簽名人對檔案內容的確認;三是構成簽名人對檔案內容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的根據。在法律上,可靠的電子簽名和資料電文與手寫簽名和書面檔案具有同樣的效力。
目前,現有法律僅對電子簽名的形式作相應規定,但並未指定具體的實現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因此理論上能夠滿足法律法規要求的資料電文、電子簽名的表現形態並不唯一。從技術角度來看,現有電子簽名的實現方式主要包括:一、基於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即公鑰基礎設施)的公鑰密碼技術的數字簽名;二、以生物特徵(手紋、聲音、虹膜)提取資料為基礎的簽名;三、一個讓收件人能識別發件人身份的密碼代號、密碼或個人識別碼PIN。其中,上述第一種實現方式主要依靠數字簽名、權威認證機構(CA)和可信時間戳,該方式是利用密碼學成果,藉助技術手段保證電子簽名的可靠性。該方式目前已被司法實踐直接認定有效,也是世界範圍內最廣為接受的電子簽名實現方法之一。
此外,雖然《電子簽名法》沒有強制要求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機構認證,但判斷電子簽名是否符合技術性要求需要很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所以很多大公司都會依據《電子簽名法》第16條的規定,將電子簽名交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進行認證。
在我國,電子簽名技術並未完全普及,多用於金融和電子政務等領域。此外,商業領域中的電子合同經常會用到電子簽名,從近年來新增的因電子簽名簽署的檔案的有效性所引發的案例來看,目前司法機關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普遍採取積極的態度。
但並不是所有的文書都可以採用資料電文的方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的規定,有幾類文書不得使用資料電文的形式,即不能採用電子簽名,包括:(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因為這幾類事項與當事人利益最密切相關,採用手寫簽名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