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手機消費比安卓貴是真的嗎(為什麼蘋果會員比安卓會員貴)

近日,上海一名蘋果手機使用者以蘋果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將其告上法院,理由是蘋果公司在手機應用商店App Store記憶體在收取高額佣金、強制搭售Apple Pay等限定交易行為。這名使用者提出蘋果公司需支付10萬元賠償金以及公開道歉的要求。

目前,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已受理此案。事實果真如此嗎?蘋果方面又作何迴應?

上海一蘋果手機使用者起訴蘋果公司來自中央廣電總檯中國之聲00:0004:12

App會員服務為何高於安卓?

代理律師:需繳納最多30%的“蘋果稅”

深圳的李先生最近剛換了新款iPhone,他發現,平時一直連續包月訂閱的騰訊視訊會員突然變貴了。

李先生:因為我之前一直是用的是安卓手機,每個月的扣費都是15塊錢。在蘋果終端上居然要19塊錢,我一年豈不是要多交50塊錢,為什麼同樣的軟體在不同的系統上居然會給出不一樣的價格?

△在蘋果手機應用商店App Store裡,騰訊視訊VIP連續包月服務需每月19元

記者找來一部蘋果手機、一部安卓手機,同時開啟一些音視訊服務軟體。在網易雲音樂App上,蘋果手機購買黑膠VIP12個月需要花費178元,安卓手機的購買價格是158元。

在優酷視訊上,蘋果手機想要連續包月從第四個月後需要每月花19元,而安卓手機需要15元,且優酷和其他App的聯合會員價格,蘋果都是全面高於安卓。

上海的一名蘋果手機使用者,就因為這樣的情況,以蘋果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將其告上法院。這位使用者的代理律師——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瓊飛介紹,無論哪個app,只要在蘋果手機上進行內購,就需要繳納最多30%的“蘋果稅”。

代理律師王瓊飛:原因在於蘋果它收了30%的“蘋果稅”,有些開發者可能自己把成本消化掉了,但是絕大部分沒法消化掉,必然要轉移給消費者。

到底收沒收額外的渠道費?

視訊平臺和蘋果客服說法不一

記者致電優酷視訊客服,對方也證實,蘋果手機只能通過Apple Pay進行購買,所以需要徵收渠道費。

優酷客服:比如說正常價格是15元,蘋果的話是19元,是要收取4塊錢渠道費用的。蘋果商店裡面現在軟體費用就是從蘋果系統進行收取的,它肯定要收取渠道費用,我們是改變不了的。

記者隨後致電蘋果客服,一位負責蘋果商店消費管理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蘋果不存在向消費者多收費的情況

蘋果客服:我們這邊本身屬於愛奇藝、騰訊那邊的第三方的支付平臺,因為您是直接通過他們進行購買的,從我們這邊給您產生的一個扣費。具體還是看軟體方那邊的活動,確實以軟體方的活動為準的。並沒有蘋果費用高的說法,最後這筆錢款都會到軟體方那邊

針對蘋果客服的解釋,王瓊飛律師認為,蘋果是在玩“文字遊戲”,表面上是通過向軟體方徵收費用,但實際上這筆費用如果軟體方不承擔,就需要由消費者承擔。

王瓊飛:消費者每消費比如說是100塊錢,開發者要交30塊錢作為佣金給到蘋果,這是一個公司的事實。開發者他的成本就高了,要麼自己消化掉,要麼就轉交給消費者。但是實際上最終的錢來源可能是消費者。我覺得這就是玩文字遊戲,沒有任何意義。

行業人士:問題出在開發者身上

電子商務觀察員魯振旺則認為,同一款軟體產品在不同平臺上的價格,對於平臺方來說,定價策略是首先需要考慮的事情。

魯振旺:這個問題實際上最終是出在開發者身上。是不是要保持價格一致,取決於開發者本身是不是願意讓利給使用者,假如說他不願意讓利的話,最終設計上肯定是有價格的差異,取決於開發者的定價策略。

王瓊飛律師認為,最終的問題出在蘋果身上,不過,這次對案件並沒有勝訴的絕對把握。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制定釋出,王瓊飛表示,在此背景下,需要有人為消費者的利益站出來發聲。

王瓊飛:我們認為這也是一個好的時間節點,剛好平臺反壟斷的指南不是出來了嗎?我們認為整個政策趨向各方面對此更加重視,我們保持謹慎的樂觀。對於平臺經濟,因為中央也有反對資本無序擴張,也有這些政策導向,所以我們認為後續的執法力量、司法力量會更加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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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經濟強監管 劍指大資料殺熟等

平臺經濟迎來強監管時代。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釋出《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近年來,平臺經濟領域“強者愈強”的馬太效應不斷加劇,平臺屢現“二選一”“大資料殺熟”“限定交易”“拒絕交易”等涉嫌壟斷行為。此次《指南》對熱門問題作出專門規定並明確相關市場行為判定標準。

細化“二選一”認定標準

近年來,電商巨頭、網際網路平臺屢屢被曝出要求商家“二選一”相關的爭議。但面對這種行為,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具體界限如何判定等問題,市場上仍然未有定論。為此,此次《指南》在《反壟斷法》基礎上,明確“二選一”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為。進一步從獎、懲兩方面細化了判斷“二選一”等行為是否構成限定交易的標準。

例如,從懲罰性行為來看,平臺經營者通過遮蔽店鋪、搜尋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以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而從獎勵行為來看,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援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目前有正在進行的訴訟,但尚沒有‘二選一’的判例。《指南》中對‘二選一’的明確對於未來解決相關問題很有幫助。”斐石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周照峰表示,“此前‘二選一’到底違不違法還要打一個問號,現在只需要證明有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就可以了。這是首次正式將‘二選一’寫入《指南》,是有突破和指向性的。”

近年來,隨著平臺經濟快速發展,網際網路平臺“二選一”亂象屢禁不止。去年裁判文書網曾披露上海拉扎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餓了麼所屬公司)與北京三快線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團所屬公司)商業詆譭糾紛、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的一審民事裁定書。

其中顯示,餓了麼方面稱經商家反映,美團通過平臺向商戶推送詆譭餓了麼的資訊,以及威逼商家不與其合作,只與美團獨家合作的資訊。請求判令美團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等。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魏士廩認為,《指南》本身雖不能作為直接處罰依據,但由於規則更加明確,企業有了行為預期,對壟斷行為產生較大威懾力。同時進一步細化了《反壟斷法》也為平臺經濟反壟斷工作打了“前戰”。

明確“差別待遇”可考慮因素

“在《反壟斷法》訂立之初,我國平臺經濟還在萌芽階段,但當前市場發展已經非常成熟,在這個過程中湧現出了一批違反市場交易規則的行為,例如針對不斷出現的‘大資料殺熟’等違規操作,我們就需要在監管層面及時打補丁,彌補法律滯後性。”魏士廩表示。

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解釋,“大資料殺熟”是社會公眾對網際網路平臺利用大資料和演算法對使用者進行“畫像”分析,從而收取不同價格等行為的概括性說法。《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指南》則明確了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的因素。

其中包括,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基於大資料和演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關於認定交易相對人是否“條件相同”,《指南》特別規定,平臺在交易中獲取的交易相對人的隱私資訊、交易歷史、個體偏好、消費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不影響認定交易相對人條件相同。實踐中,如果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不同的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可能構成差別待遇的行為。

“企業利用大資料技術精準定位描摹消費者,並有針對性地為其提供‘量身定製’的商品或服務,不僅為商家提供了精準營銷,也為消費者節省了選購時間。”中國消法研究會副祕書長陳音江建議,依法採集和使用消費者的個人資訊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更有針對性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但同時要有不完全針對其特徵的選項供消費者選擇;制定“拉新”“獲客”等營銷規則;同時,交易規則要公開透明,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原標題:iPhone買會員憑啥比安卓貴?他把蘋果公司告了)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 中國之聲 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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